社会组织资产保值增值规范
发布日期:Jul 16, 2023
今天给大家讲的内容有:第一,社会组织资产管理。第二,社会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社会组织投资活动。第四,社会组织保值增值、投资建议。
一、社会组织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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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和特征
从概念上看,社会组织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类型上,社会组织资产类型分为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货币资产包括组织账户上的资金等。除货币资产外,非货币资产指货币资产之外具有实际价值意义的资产,大概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股权、基金、债务等金融资产,如基金会做投资或受捐赠的股权就属于金融资产。第二类为实物资产,如房屋、艺术品、物资,比如受捐赠的字画就属于实物资产,也是固定资产。第三类为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数据等,如机构的LOGO和商标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性权益。
特征上,第一,资产预期会给社会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如货币资产可能因保值增值活动产生相应的经济收益,知识产权可能通过授权方式产生相应收入等,这些都属于预期会对社会组织带来的经济利益。第二,资产应为社会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资源。第三,资产是由社会组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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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与管理类型
总的来说,资产主要有以下五种形成类型:第一,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第二,捐赠募捐所得,通常作为慈善组织的主要捐款来源;第三,服务收入所得,如民非、社团通过业务活动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第四,政府资助所得,如财政拨款补贴等;第五,经营活动所得,如活动中采购固定资产、获得的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投资等。
资产管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日常管理,如对办公用具、电子产品、图书等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对此机构本身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如财务上进行造册登记,每年定期进行折旧、报废、变卖处理等,这些都属于对资产的日常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管理也包括对非货币资产的管理。我们之前遇到一个案件,当事人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用300多万购买了一幅字画,没有妥善保管,字画后来不知所踪。审计的时候就对这部分账目提出了疑问。所以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管理团队对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日常管理都是要负一定责任的。第二类是投资管理,指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投资使其收益最大化的管理。
从特征上看,第一,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资产具有公共属性,举办者、投入人均不享有分红权利,其资产管理有特殊要求。第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财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对社会公共资产的管理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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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政策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社会组织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包括基金会、民非的负责人,在使用财产的时候也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则规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由此可知,民办教育机构是不能将自己的教学房产和设施拿给银行贷款抵押的。
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社团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适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民非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非单位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民非单位的资产。民非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非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非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会的保值、增值。
《慈善法》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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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第一,社会组织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负责人开展社会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时侵分、私占、挪用的,可能设置职务犯罪的问题。
第二,社会组织资产应当用于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活动,不得分红或分配。比如章程规定了做养老业务的,就不能越过宗旨和业务范围去做儿童相关的业务活动。在开展资产管理的时候,也必须符合自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再比如社会组织成立企业,法律上是可行的,但是成立企业的经营范围也必须和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三,社会组织应当妥善管理资产,登记造册,专款专用。尤其是对于非货币资产,负责人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四,社会组织捐赠资产严格按照捐赠目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近期民政局作出的处罚规定中,一个案例中的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资产中提取了管理费,但是捐赠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民政局就是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实务中,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时,如果用于非限定性的用途,是可以列项管理费的,关键是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这其中也需要注意意愿合法性,例如捐赠人要求基金会提供商业回报的,就不属于合法意愿。当捐赠人明确规定捐赠资产不能做保值增值投资的时候,也不能去用这笔捐赠发展保值增值工作。总的来说,尊重捐赠人的合法意愿时资产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第五,满足上述资产管理要求前提下,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活动。
第六,社会组织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如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备披露,每年在年检年报中应当公开,也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于基金会来说,要求在公开场合官方平台上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的义务,这也是有相关规范文件规定的。
总的来说,首先,对社会组织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是非营利财产管理的必然要求。保值增值并没有错,对资产的规范管理也是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必然职权。第二,按照规范要求来说,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管理资产,以实现资产的效益最大化。所以社会组织的资产不仅要管,而且要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这是两个层面的要求。
二、社会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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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义
保值、增值、投资是不同内涵的三个概念,保值、增值也不等于投资,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具体来说,保值是指资产保有原有的价值或购买力,不因通货膨胀而贬值。也就是说,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无所作为就是任由资产缩水,所以负责人应当积极考虑战略来让资产保值。第二是增值。增值是指资产在保值基础上通过管理实现增长或者增加购买力。这两种方式要分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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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方式
第一种,社会组织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形成,包括捐赠人将其享有的合法货币资产、房屋、食物、股权、艺术品等资产捐赠给社会组织,比如疫情期间慈善组织接受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捐赠的,按照流程开具发票、报关单据以及相关凭证入账或者估价入账后,这些资产就属于慈善组织的了。除此之外这些年还出现了股权捐赠等等新型捐赠方式,这也是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第二个来源方式是社会组织通过自身业务活动的形成,在开展活动中通过经营服务收入,或者购买了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等非货币资产,或者为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的财产,或者在资助活动中产生相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等无形资产。举例来说,多年前一个行业协会和学校合建了一个大楼,建成后产权归学校,协会拥有一半的使用权,也就是这部分房屋的非货币财产性权益。除了协会自用的面积,剩下的部分也要进行管理处分。因为协会没有产权,所以不能买卖只能出租,也由此获得了相应的收入。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来,保值增值活动不止投资这一种,像合建房屋出租也是资产保值增值中非常重要的方式。
还有一种常见方式是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设立了一些品牌项目,享有一定知名度后注册了品牌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时候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这也是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即授权。另外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时,对自己编写的慈善项目方案、研究报告、观察报告或者视频作品等都是享有著作权的,也涉及到资产管理问题。还比如说基金会资助科研研究,发明本身有相应的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成果转化时也会涉及到资产管理的保值增值过程。另外比如说医疗领域的慈善组织合法收集了大量的医疗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相应的管理处分也属于保值增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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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第一,对于货币资产,未按照章程规范和范围使用,违反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等。
第二,对于实物资产闲置浪费较普遍,实际利用率较低,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的贬损。比如社会组织在采买购买固定资产时缺乏可行性论证,盲目购置、重复购置或者接受不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物资产,造成固定资产的长期闲置不用,实际利用率较低的情况。对于保管不善导致的固定资产贬损,比如另一个案件中,一个基金会接受了一批红豆杉的捐赠,但是没有充分论证这笔捐赠对于基金会的必要性,也没有对这种固定资产采取相应的维护保管措施,导致几年后有一些树木枯死,这就属于固定资产保管不善的责任,不符合慈善组织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慈善财产的要求。
第三,对于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缺乏意识和制度性安排。实务中常有社会组织对无形资产采取一种不管不问的态度,不对其进行管理保护,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或者导致无形资产变成了捐赠人或者关联企业个人的财产。如果这时捐赠人和企业再将社会组织的无形资产进行商业化运作获得收益,那么社会组织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比如我们之前有案件,一个文化艺术类的专项基金获得了大量捐赠投入到非物质遗产项目,基金会花大量资金请了专家对非遗做升级工艺转化,最后形成了一个新的产品。最后专项基金发起人的坐在企业把这些资产做了商业化的管理,收益和基金会无关。但是这其中所有的费用是基金会出的,收益也来自公共财产产生的知识产权,但是因为很多社会组织负责人对这样的无形资产漠视或者不了解,所以就导致了这样资产的流失,这点我们需要注意。
第四,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比如规定社会组织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程报告或财务报告,当中应当明确披露公开财产管理使用情况,但是很多这种报告其实是不完整且缺乏条理的。本来固定资产表是应当能够体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保存情况的,但现实中有些固定资产调出或报废的时候却没有在账目上注销,造成账实不符的情况。另外一些社会组织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记录的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也会对整体管理造成问题。
第五,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够,不敢有效管理。一些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日常行政管理人员对社会组织资产认知不到位,甚至没有经过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缺乏基础理论知识,对于无形资产的概念范围、类型认识不足,也容易造成实际资产管理中的缺陷和漏洞。
第六,法律制度机制设置不健全,导致责任不清、责任过重。社会组织的资产管理应该是有相应规则流程的,组织自身也应当积极进行保值增值。但是对于保值增值活动的风险承担上面,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责任要求过重,进而让社会组织不敢规范开展保值增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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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增值路径
第一,销售、拍卖、变卖等。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组织接受一些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财产时,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包括其他的管理条例和《慈善法》也非常明确地提到,当社会组织接受了难以使用的非货币财产时,可以采取拍卖和变卖的方式处理。比如我们接受腾讯和南都的资助做的这一系列社会组织合规建设的课程,属于我们自己的资产。这部分是我们受了公共财产资助的,所以不能又受资助又对外收费。但是对于我们自主研发的其他课程,虽然目前是免费提供给公众的,但如果要对外销售,只要属于本组织的业务范围也是可以的,也属于资产保值增值的路径之一。
第二,授权、冠名、转让。这涉及到无形资产的保管处分。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对于享有的资产权益可以通过授权或者转让的方式获得相应收益。比如社会组织资助的一个科研项目产生了专利,就可以在资助协议里约定对组织对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收益权。这样的话,社会组织在就可以获得该专利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授权或者转让费用。再比如社会组织将自身的名称、LOGO、公益项目品牌等授权第三方开发公益周边产品,或者授权企业做公益营销活动而获得的捐赠收入,也是属于授权收入的一部分。另外比如环保类的社会组织,授权企业去研发销售动物保护的衍生产品,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费用的。
第三,出借、出租、出版等。比如出租房产的使用权获得收益、出版自己编写的报告书籍获得版权收益等,这些都属于这类的范畴。
第四,对外投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对外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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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担忧
第一,保值增值的活动可能会让公众质疑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认为社会组织不务正业,涉嫌构成开展营利性经营行为,或者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比如对于对外出租大楼的行为,可能会被怀疑为出租房屋营利。
第二,社会组织开展相关保值增值活动的时候,无法向相关方开局税务票据。如在做商标专利授权时获得的服务型收入无法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也会导致投资公益性难以证实。
对于以上担忧,社会组织最关键的应对还是要明确自身的规范性,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合规开展保值增值活动,不通过保值增值活动侵害组织的非营利性,不变相转移侵占社会组织资产。所以只要把整个合规机制建设起来,对于组织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就可以少一些担心。
三、社会组织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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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第一,社会组织作为民法上的法人主体,开展投资活动是其基本权利,不可剥夺。
第二,社会组织具有公共属性,所以其开展投资活动应当受到投资内容和程序等的特殊限制。
第三,社会组织投资的收入属于社会组织利润,不得违背非营利性。如《慈善法》规定,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能在投资企业中领取报酬或有任职。
第四,社会组织投资应当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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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第一,违规开展企业、个人放贷、投资活动。比如有些社会组织对外借贷投资、签订借款合同投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
第二,委托不具有理财资格的机构理财。按照规定,委托理财应当委托给具有理财资质或者银保监会所监管的机构进行理财,把资产委托给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公司或个人理财也是不允许的。
第三,开展类似房养老理财,涉嫌诈骗活动。比如一些民非单位做保值增值活动的时候,保证帮投资人做房产升值的,这有可能涉及诈骗,也是不允许的。
第四,内部缺乏监管,没有建立合理的信息反馈机制。民政部处罚的案例中也有过这样的情况,决定书里写的是,基金会对存在的长期借款股权投资未采取任何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未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导致社会组织资产长期被占用,违背宗旨和业务范围,所以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也反映社会组织做投资缺乏监管的时候,可能面临关联方长期占用甚至侵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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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
第一,遵从使命,投资次之。社会组织的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或其他非营利性活动,而不是牟利。社会组织开展投资必须服从服务于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能变成一个到处敛财的机构。这一点需要明确。
第二,安全至上,划出底线。社会组织开展投资应当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或者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直接股权投资也应限于被投资方经营范围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先关的情形。对于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是有明确的负面清单的。对于其他的社会组织也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底线,不仅以收益高低为唯一判断标准,也要注意投资的安全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三,依法自治,健全机制。要求社会组织开展投资活动要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制度应包含的内容。明确了组织理事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管理方面个字应当承担的职责和要求。特别地,对于慈善组织的投资管理还另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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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投资要求
2018年公布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比如对于公募基金会来说,应该花掉上一年度总数的70%,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来说,应该花掉上一年度净资产的8&,之后才能进行投资活动。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捐赠协议中约定的限定性且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捐赠,才可以用来投资。比如一笔5000万的捐赠,捐赠人要求一年花1000万,那么剩下的几年这笔钱是可以拿去做一些理财的。但是政府资助的财产和约定不的投资的财产是不可以用于投资。这两个可以、两个不得事投资的基本使用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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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的范围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的范围有:(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这里涉及社会组织成立企业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但需要注意社会组织是不能担任连带责任出资主体的;(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关于购买理财产品需不需要上报理事会的问题,要看内部审批流程和章程规范,一般按照数额规模决定,建议是要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这样的决策机制来进行。这里的范围是列举性的,不是限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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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不得投资的范围
《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八大不得投资的范围。首先不得直接买卖股票,但是可以接受上市公司的股权捐赠成为股东,这是两个概念。第二,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这类高风险产品不能买。第三,不得以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第四,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第五,不得进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比如投资高污染产业、淘汰产业等。第六,不得进行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比如无限合伙制企业是不可以的。第七,不得从事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第八,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社会组织保值增值、投资建议
第一,提升社会组织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充分意识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对于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活动的了解和认识,让专业化的人员来充分高效管理好资产。
第二,健全社会组织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监督机制。社会组织需要进一步健全内部规范制度,通过明确的制度性设计减少非货币资产购置的随意性,避免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对于全类型的资产,需要做到登记造册,不遗失、不缺楼,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在资助协议中明确成果所有权和收益归属的问题,定期向监事或监事会报告资产管理的情况,定期审查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必要性和有效性。
第三,用技术手段提升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水平。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非货币财产管理的便利性,对非货币财产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盘活非货币财产,计算和提升年度投资的规模范围,区分不同资产类型,方便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放心做出相应决策。
第四,成立或授权企业对非货币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可以把售卖周边产品、出租房屋等有风险的业务交给授权企业,做到主业和副业分离,区分业务范围。
第五,确保保值增值收入全部用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要求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社会组织资产,这是合法;不应因管理不当出现资产亏损,这是有效。慈善组织人员也不得从投资企业里获取报酬或在其中任职,这也是确保非营利性的一些规范。